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89年
2月18日戶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同年7月7日強制戒治期滿,由本署檢察官於90年2月9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5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嗣於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5年內,復於94年3月2日14時30分前24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同年月2日14時30分許,經執行搜索查獲後採集尿液送驗,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4年7月14日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伍逸康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