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3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於民國93年10月2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中工機械股│彰化銀行苓│00000000│28,980元│93年8月│CR414809│││份有限公司│雅分行│010400││25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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