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李賢能 被告 陳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萬64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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