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告 鄭勝銘 被告 蔡佳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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