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綺鋆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請釋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所謂「醫療費」,其中糖尿病血糖測試紙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元支出之必要性,倘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另請說明開刀費用839元部分是否目前仍屬常態性之必要支出。
(二)依所提出租賃契約書所載租金每月1萬2,000元,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提列租金支出8,000元,請說明該房屋租金如何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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