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非調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非調字第229號聲請人 林宗豪 相對人 陳婷慧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之住所地為臺東縣達仁鄉安朔36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