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戚美玲
被   告 王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中小字第7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月26日上午9時3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 王啟吉 自民國106年4月初某日起,以提領
金額之1%為報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代
號「 蔡英文 」、「縱橫四海」之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詐欺集
團,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工作,其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4月5日12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
聯繫原告戚美玲,佯稱係戚美玲之妹夫 吳慶忠 欲借款週轉云
云,致戚美玲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2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
同)3萬元至該詐欺集團掌控之 黃瓊儀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申設之玉山銀行帳戶號碼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瓊儀玉山銀行帳戶)內,
嗣「縱橫四海」先於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
與松竹三路口軍福公園內涼亭,將上開黃瓊儀玉山銀行帳戶
提款卡交付王啟吉,王啟吉即依「蔡英文」、「縱橫四海」
之指示,於同日14時29分及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東山門市之自動櫃員機,先後提
款1萬元、2萬元,再將領得之款項共3萬元交予「蔡英文
」。嗣戚美玲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及
路口監視錄影畫面,進而查悉上情。而被告上開不法行為,
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論以被告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自應對
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7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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