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4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煥緒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煥緒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李煥緒基於重利之犯意,乘 蔡和昌 急需用錢急迫之際,於民國100年3月中旬某日,在蔡和昌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玄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內,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予蔡和昌,雙方約定以每15日為1期,每期利息4萬5,000元(相當月息為12.8%),蔡和昌則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玄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支票交付與李煥緒,其中附表編號1至7、10至13、15之支票,經李煥緒提示,存入如附表所示帳戶,至於附表編號8、9、14號支票,則由蔡和昌交付現金之方式換回。而以上開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蔡和昌因不堪負荷高額利息而無力清償遂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三、證據:㈠被告李煥緒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蔡和昌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㈢證人 王建勝 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㈣告訴人所擬具之利息明細表1紙、玄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
開立之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忠孝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支票影本、被告所有開聯邦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戶、王建勝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
四、核被告李煥緒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於告訴人借款期間,每隔15日收取重利之多次犯行,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被告係基於單一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持續收取,而藉此謀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其以接續之意思持續收取重利,屬基於單一犯罪計劃接續所為之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贓物、竊盜等案件前科紀錄之品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乘他人急迫之際,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對社會經濟秩序及借款人之生計均有負面影響,行為實不足取;兼衡其行為之態樣、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支票發票日│支票提示付款日│支票金額│被告用以提示之帳戶│支票卷頁│││││(新臺幣)│││├──┼───────┼────────┼──────┼──────────┼─────┤│1│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4萬5,000元│王建勝之台北富邦五股│偵卷第53頁││││││分行000000000000號││├──┼───────┼────────┼──────┼──────────┼─────┤│2│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1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58頁│├──┼───────┼────────┼──────┼──────────┼─────┤│3│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59頁│├──┼───────┼────────┼──────┼──────────┼─────┤│4│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65頁│├──┼───────┼────────┼──────┼──────────┼─────┤│5│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5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67頁│├──┼───────┼────────┼──────┼──────────┼─────┤│6│100年6月8日│100年6月8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68頁│├──┼───────┼────────┼──────┼──────────┼─────┤│7│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71頁│├──┼───────┼────────┼──────┼──────────┼─────┤│8│100年7月6日│無│4萬5,000元│無│偵卷第78頁│├──┼───────┼────────┼──────┼──────────┼─────┤│9│100年7月21日│無│4萬5,000元│無│偵卷第79頁│├──┼───────┼────────┼──────┼──────────┼─────┤│10│100年8月6日│100年8月8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80頁│├──┼───────┼────────┼──────┼──────────┼─────┤│11│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83頁│├──┼───────┼────────┼──────┼──────────┼─────┤│12│100年9月6日│100年9月6日│4萬5,000元│同上│偵卷第86頁│├──┼───────┼────────┼──────┼──────────┼─────┤│13│100年9月20日│100年9月20日│4萬5,000元│李煥緒之聯邦中港分行│偵卷第88頁││││││000000000000號││├──┼───────┼────────┼──────┼──────────┼─────┤│14│100年10月6日│無│4萬5,000元│無│偵卷第90頁│├──┼───────┼────────┼──────┼──────────┼─────┤│15│100年10月21日│100年10月21日│4萬5,000元│王建勝之台北富邦五股│偵卷第96頁││││││分行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