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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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乙○○○○○
9號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