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兩傳
王國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慶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