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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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 辜勁愷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訊問後,裁定羈押並命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犯行,應無串證之虞,且家中尚有父親、妻小有待聲請人返家照顧,為此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揭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其自白不諱,並有證人之證詞、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所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常情判斷,一般人如遇到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棄保之情形;又聲請人固供承有販毒之事實,惟其先前供述與證人等之供述,尚有未盡相符之處,如任其在外,仍可能以不當方法影響本案相關證人,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以聲請人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次數繁多,足認其於停止羈押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之維護,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以本案仍具羈押之原因,且仍有羈押之必要。
(二)至聲請人以亟待照顧家人為由請求交保,惟此與停止羈押與否無關,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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