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257號
法定代理人  吳柏翰
被   告  龔珠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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