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壢簡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所載「於100年1月10日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01年1月10日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所載犯罪時間「100年1月10日」係為「101年1月10日」之誤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