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另案羈押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1年4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勘驗車輛失竊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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