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林智凱 被告 王宏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宏碩被訴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徐右家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