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林智凱 被告 王竣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智凱對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64號,被告王竣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徐右家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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