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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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確定,其第1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列出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9元,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第五聯影本1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上開訴訟費用確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9,909元。
三、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因此並依上開規定加計利息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