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1、2、3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及 項淑芬 告訴被告甲○○、乙○○過失傷害案件,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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