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一芳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