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曹大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2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對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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