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五四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甲○○刑字
第四0八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乙○○因案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
許,在臺中縣○○鄉○○村○○街○○○巷○○弄○○號居住處為警拘提時,經
警當場查獲其持有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手槍一支(槍管封閉無法射出子彈)、彈匣
一個及彈殼五個,因認其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移送書誤
載為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云云。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