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告 郭美伶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告 潘興國
統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不爭執事項㈠中關於「(建號3598號)」記載,應更正為「(建號13598號)」。
原判決附表應更正如下列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王立山┌──┬──┬───────┬─────┬────────────┬────┐│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要材料及房│││││├───────┤屋層樓├────────────┤││││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高雄市苓雅區林│5層樓鋼筋│1層:93.45平方公尺│全部││1│1359│德官段二小段│混凝土造之│合計:93.45平方公尺││││8│3513之1號│第1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二路108巷8號││││├──┼──┼───────┼─────┼────────────┼────┤│2│1360│同上建物共同使│主要用途防│共同同使用部分:141.65│10分之1│││3│用部分│空避難室、│合計:141.65(平方公尺)││││││樓梯間│││├──┼──┼───────┼─────┼────────────┼────┤│3│2061│同上建物未保存││1樓層:59平方公尺│全部│││4│登記部分││合計:59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