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4年5月5日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繳納現金(94年刑保字第205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屢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拘不到,迄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此有本院刑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函、拘票、拘提未獲之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被告及具保人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