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七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送達代收人  鄭庭芳
  被   告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肆佰参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参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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