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七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送達代收人 鄭庭芳
被 告 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肆佰参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参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