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89年度員簡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采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源
  訴訟代理人  劉建良
  被   告 北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種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
施前,以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七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建材數批,建材共
計十六萬四千七百三十五元,復於八十八年十月間,以九二一地震急需建材為
由,再次訂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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