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四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科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