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甲○○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戊○○(另行審結)於民國98年6月24日下午3時30分許,會同被告丙○○、丁○○、甲○○、乙○○,至告訴人己○○位於臺中縣○○鄉○○路○○○巷○○○號之居住處,要求告訴人己○○儘速償還借款,雙方發生口角爭執。告訴人己○○遂向同案被告戊○○及被告丙○○、丁○○、甲○○、乙○○等人告知:「你們先回去,我明天再下嘉義找戊○○解決」等語。詎同案被告戊○○及被告丙○○、丁○○、甲○○、乙○○受告訴人己○○退去之要求,竟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拒絕離去而仍留置在上開住宅內。嗣因警方接獲告訴人己○○報案,於同日晚間8時許,到達上址將同案被告戊○○及被告丙○○、丁○○、甲○○、乙○○等人逮捕。因認被告丙○○、丁○○、甲○○、乙○○與同案被告戊○○共同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丁○○、甲○○、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住宅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己○○於民國99年3月3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