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聲請人 游佳禎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1)×34×10=6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5年11月14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5萬8,078元。
四、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3年11月16日起至105年11月1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03年11月16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另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手機費1,500元之必要性。又以聲請人所述收入,如何負擔所陳支出?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九、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103年度、104年度所得清單及
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依法應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104年度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併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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