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亮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順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順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則請求利率、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本件支票(支票號碼:FC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聲請人於105年10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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