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4年6月15日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一筆新臺幣1,300,000元,借款期間自84年6月15日起至99年6月15日止,於借用分18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年率
2.339%)加年率1.04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38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甲○○等僅繳納本息至96年8月14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266,480元整,暨自96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3.381%計算之利息,與自9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加計一成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加計二成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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