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全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68號聲請人 張景盈 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6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