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違反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VCD光碟,起訴書認被告觸犯著作權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蔡春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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