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慧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先於民國109年
7月19日,在新北市○○區○○路○號22KING即期良品,查獲被告 林雅惠 涉嫌於同年月14日行使偽造通用紙幣,又同年月21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速食店,查獲被告林雅惠於同日涉嫌行駛偽造通用紙幣,並扣得偽造之新臺幣500元通用紙幣各1張。被告涉犯刑法第196條第
2項之收受後方知為偽造通用紙幣而行使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860號及第1507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雅惠因行使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9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2860號、第15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紙鈔2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判定確屬偽造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紙鈔2張,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附表:
┌─┬───────┬─────┬──────┬───────────────────┐│編│品項│扣押物品目│扣押物品清單│鑑定結果││號││錄表│字號││├─┼───────┼─────┼──────┼───────────────────┤│1│新臺幣伍佰元紙│109年度偵│109年度保管│一、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鈔1張(號碼:│字第12860│字第2170號(│該張伍佰圓偽鈔係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BP614010VC)│號卷第17頁│見109年度偵│仿印鈔券正背面圖紋,無凹版印紋浮凸│││││字第12860號│觸感,無隱藏字,紙張非鈔券紙,無水│││││卷第63頁)│印;以塗填亮光物質及覆黏透明貼膜仿││││││鈔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以││││││彩色數位輸出及塗填亮光物質方式仿鈔││││││券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左上角之折光變色││││││油墨面額數字,無折光變色反應;以塗││││││填亮光物質方式仿鈔券背面六段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經鑑定確屬偽造等情││││││。││││││二、中央印製廠109年7月31日之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109年度偵字第12││││││860號卷第47至48頁)│├─┼───────┼─────┼──────┼───────────────────┤│2│新臺幣伍佰元紙│109年度偵│109年度保管│一、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鈔1張(號碼:│字第15070│字第2035號(│該張伍佰圓偽鈔係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DM334018YC)│號卷第10頁│見109年度偵│仿印鈔券正背面圖紋,無凹版印紋浮凸│││││字第15070號│觸感,無隱藏字,紙張非鈔券紙,無水│││││卷第31頁)│印;以塗填亮光物質及覆黏透明貼膜仿││││││鈔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以││││││彩色數位輸出及塗填亮光物質方式仿鈔││││││券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左上角之折光變色││││││油墨面額數字,無折光變色反應;以塗││││││填亮光物質方式仿鈔券背面六段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經鑑定確屬偽造等情││││││。││││││二、中央印製廠109年8月17日之中印發字││││││第0000000000號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109年度偵字第││││││15070號卷第12至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