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7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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