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連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堯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如本票未約定利息者,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參照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
查本件本票記載到期日係100年4月1日,依上開說明,應自該日起計算利息,則聲請人請求100年3月11日起至同年
3月31日止之利息,自屬無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另查本票縱有違約金之記載亦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是聲請人請求違約金部分,亦屬無據,該部分自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