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
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提出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代被告墊付其他款項新
台幣一千六百零五元之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郭淑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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