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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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
生活狀況、與被害人之關係、對被害人所造成之侵害程度,
漠視法院保護令之裁定內容,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