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79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義燿
法定代理人 蕭坤發
被 告 陳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6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