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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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53號
原 告 林宜慧
上列原告因與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
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
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