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466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劉宗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劉宗琳發支付命令,惟
劉宗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
肆仟肆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