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即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榮和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各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均予以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被告,經核符合規定,准均予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另為求國家刑罰權得以行使,並均予以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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