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793號債權人舜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清修琨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琨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公司名稱有誤載,請更正,並敘明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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