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792號債權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