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25號受罰人即聲請人甲○○相對人羿松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羿松企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而受罰人遲至99年8月4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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