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辯護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信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100年上易348號受理在案,被告茲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指定辯護人,並提出「台南市下營區公所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證明書」為憑。本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後段規定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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