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 陳昌昌 訴訟代理人 凃禎 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郭碧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年已68歲體弱多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議同意扶助在案,據提出該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一件為證,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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