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75號承當訴訟人 楊淑芬劉建 .上訴人 張櫸馨 視同上訴人 張正典
趙思華 張茂盛 張誌麟 張廷州 兼上一位訴訟代理人 張正俊 被上訴人 許錦葉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承當訴訟人聲請代 劉建國劉茂男 承當訴訟,上訴人張櫸馨不同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承當訴訟人代劉建國、劉茂男承當訴訟。
理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又上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視同上訴人劉建國、劉茂男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0年3月23日將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標的之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溝子埧小段177-3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楊淑芬,楊淑芬以其已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由,聲請承當訴訟,將訴訟標的權利判歸於己,有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可參,其聲請承當訴訟,即無不合。上訴人張櫸馨以楊淑芬購買劉建國、劉茂男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共同侵權行為,已另案請求移轉所有權予伊為據,不同意承當訴訟,惟此乃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應待諸另案審判,以此為由不同意彼等承當訴訟,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高明發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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