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原係告訴人乙○○之媳婦,因其夫去世後與公婆乙○○夫婦相處不睦,乃懷恨在心,思圖檢舉乙○○逃漏稅捐,以達報復目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利用與公婆同住之機會,趁機進入乙○○房間內,竊取乙○○所有放置在屋內櫃子上方之「日存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存根及帳簿共計約五袋得手。嗣於八十九年四月初,搬離上開夫家後,乃搭乘計程車至高雄市○○路與南屏路口,將前揭竊得之其中二袋發票存根及帳簿交予不知情之 駱虹瑤 ,並囑其檢視該發票存根及帳簿有無問題,欲檢舉乙○○逃漏稅捐,駱虹瑤聞言後,乃將該發票存根及帳簿攜回高雄市○○區○○路一0六一之二號所經營之「高競企業有限公司」角落放置。迄於八十九年五月初,駱虹瑤與甲○○間因涉及糾紛,駱虹瑤擬將前開二袋發票存根及帳簿返還甲○○,惟聯絡不到甲○○,駱虹瑤乃央託其公司職員 廖婉如 轉告乙○○,政乙○○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獲悉此事後,即回家清點財物,始發現其放置房內櫃子上方之公司發票存根及帳簿均不翼而飛,遂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邀同廖婉如見面,廖婉如乃與老闆駱虹瑤一同將前揭二袋發票存根及帳簿交予乙○○收執並報案處理,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此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而本件告訴人乙○○與被告甲○○間為翁媳關係乙節,業據被告及告訴人同陳在卷,並有戶籍謄本二份附卷可按,二人係屬一親等之姻親關係,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