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交簡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交簡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交簡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本件被告酒後駕車,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95毫克,並撞擊水泥牆,且造成其本身及其所載乘客受傷,顯見其因酒精影響其駕駛行為甚為嚴重;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