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五日止犯附表編號一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0九八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另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九月四日止犯附表編號二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一0八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二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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